根据《贵阳市黔东南商会章程》: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商会,承诺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本商会的成员设有单位会员和个体工商户会员。
(一)符合第二条的贵州省黔东南籍在筑投资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企业会员;
企业会员的主体是贵州省黔东南藉在筑创办的企业,主要包括私营企业、经济成分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二)符合第二条的贵州省黔东南籍在筑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个体工商户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集体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商会的服务;
(四)有对本商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方可退会。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应停止或取消其会籍。触犯刑律的,立即取消其会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商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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