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贵阳市黔东南商会
英文名称 : Qiandongnan Guiyang chamber of Commerce
缩 写 :QDNGYCC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贵州省黔东南籍在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团结和带领全体会员遵守商业职业道德及市场经济秩序;组织会员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生态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依法维护商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会员开展经验交流、互通信息、整合资源;协调商会内外部关系、引导会员和会员企业健康发展,搭建会员信息共享、优势互补的平台和桥梁,为贵阳、黔东南两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阳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贵阳市工商业联合会。本商会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商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商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商会承担。
第六条 本商会办公场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211号麒龙商务港B座19楼15号。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七条 本商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商会开展党建的工作。
第八条 本商会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两个维护”,领导本商会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九条 本商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商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发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传达和贯彻党和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服务企业、依法维权、整合资源,结合实际最大限度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商会的团队优势,努力实现我商会的可持续发展,引导会员遵循市场法则、依法经商、诚信经营;
(三)宣传和贯彻党和政府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当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助推贵阳、黔东南两地的经济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加强与全国各地兄弟商会、协会的信息交流,积极开展商会互助,促进会员与省内外的经贸合作和技术交流;
(五)编辑商会内部期刊和资料,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六)倡导并组织会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建成小康社会多做贡献;
(七)积极宣传介绍会员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单位的经营业绩、发展趋向以及个人风貌和先进事迹;
(八)组织会员参加贵阳市民政局、贵阳市工商业联合会开展的各项活动;积极承办贵阳市民政局及贵阳市工商业联合会委托的各项事宜。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符合第二条的贵州省黔东南籍在筑投资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企业会员。
企业会员的主体是贵州省黔东南藉在筑创办的企业,主要包括私营企业、经济成分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二)符合第二条的贵州省黔东南籍在筑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个体工商户会员。
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业务(行业、科学、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商会的服务;
(四)有对本商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商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讨论决定商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商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商会 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在贵阳市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
(四)热心关心商会事业发展,愿意为商会履行所承担的各项义务;
(五)企业规模、经济效益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或较高的声誉;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商会,报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纳或除名;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或者解除秘书长;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常务理事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且领导干部经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第一至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与理事任期一致。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向理事会报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代表商会对外联络和处理一般性事务;
(十)负责与工商联以及行业组织的工作联系;
(十一)负责商会各种活动的组织安排,协调商会内外关系;
(十二)负责商会各部门的工作安排,督促各部门按时、按质完成商会的工作任务;
(十三)贯彻理事会决议和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本商会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主席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商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商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商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商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商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议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七)当理事以上领导成员或秘书处工作人员严重危害商会利益而难以纠正时,代表商会对其提起诉讼;
(八)监事有了解商会工作状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发现商会工作状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商会承担;
(九)享有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罢 免
第四十六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代表签名的提议函。
第七章 补 选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
第四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五十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五十一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五十二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商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商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九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商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十一条 本商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商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前,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商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22 年 7 月 29 日贵阳市黔东南商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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